聲請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救字,108年度,3號
HLDV,108,消債救,3,201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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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徐福慶 
代 理 人 李韋辰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8號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6 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 納,消債條例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 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 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 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為民事 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一節之特別規定,依消債條例第15條規 定之意旨亦當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清算,因 經濟狀況窘困而無資力支付清算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花蓮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消債條例第7條 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62條規定,聲請本院准予暫免繳納聲請 清算及其程序必要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因無資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花蓮分會核准法律扶助在案,故依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 ,聲請本件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 形回報單、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以為釋明。經核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費用之事實 業已盡釋明之責,且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其聲請暫 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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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