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3號
HLDV,108,建,3,2019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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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新守集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興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晟光石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
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5,19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應徵上訴裁判費27,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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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晟光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守集石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