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8年度,262號
HLDV,108,司簡調,262,201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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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代 理 人 黎鍾翌 
代 理 人 羅天君 
相 對 人 潘桂丘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簡調字第26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下午4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
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書 記 官  洪甄廷
  調 解 委員  黃榮輝委員
  調 解 委員  邱耀輝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黎鐘翌
  相對人    潘桂丘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元,給付
  方式:共分6期給付,自民國(下同)108年12月20日起,按
  月於每月20日前各給付兩萬肆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匯
  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上開給付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
  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黎鐘翌
           相對人    潘桂丘
           調解委員   黃榮輝
           調解委員   邱耀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洪甄廷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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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