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潘榮明
訴訟代理人 高逸軒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葛勝智
代 理 人 孫裕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簡調字第25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下午3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
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書 記 官 呂姿穎
調 解 委員 方明塘委員
調 解 委員 莊瑞騰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潘榮明
聲請人代理人 高逸軒律師
相對人 葛勝智
相對人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捌萬元,給付方式:第
一期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前給付,第二期於民國108年12月
20日前給付,各給付肆萬元,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林林榮郵局、戶名:潘榮明、帳號:
00000000000000)。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潘榮明
聲請人代理人 高逸軒律師
相對人 葛勝智
相對人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
調解委員 莊瑞騰
調解委員 方明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呂姿穎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呂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