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張炎清
代 理 人 林義騰
相 對 人 陳生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生宏於民國(下同)106年10 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 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136年10月2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 息(率)、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另行約定,依法登記在 案。
三、又相對人於106年10月17日簽發貸款契約書1紙,向聲請人借 款金額為1,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6年10月17日至121年 10月17日,詎未料相對人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未到 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尚負債本金906,511元及利息、違 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一 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一件、授信申請書一件、授信約定書 一件、貸款契約書一件、利率查詢表一件、放款帳卡明細表 一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二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件 、戶籍謄本一件、委任狀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08年11 月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 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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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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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使│使│ 面 積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
│編號├───┬────┬───┬───┬────┤用│用├──┬──┬────┤範圍 │暨所有權│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分│地│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範圍 │
│ │ │ │ │ │ │區│類│ │ │ │ │ │
│ │ │ │ │ │ │ │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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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吉安鄉 │南埔段│ │0000-000│鄉│乙│ │ │55.00 │全部 │陳生宏 │
│ │ │ │ │ │8 │村│種│ │ │ │ │(全部) │
│ │ │ │ │ │ │區│建│ │ │ │ │ │
│ │ │ │ │ │ │ │築│ │ │ │ │ │
│ │ │ │ │ │ │ │用│ │ │ │ │ │
│ │ │ │ │ │ │ │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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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花蓮縣│吉安鄉 │南埔段│ │0000-000│鄉│乙│ │ │27.00 │全部 │陳生宏 │
│ │ │ │ │ │5 │村│種│ │ │ │ │(全部) │
│ │ │ │ │ │ │區│建│ │ │ │ │ │
│ │ │ │ │ │ │ │築│ │ │ │ │ │
│ │ │ │ │ │ │ │用│ │ │ │ │ │
│ │ │ │ │ │ │ │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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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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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抵押權│所有權│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建物面積(平方 │合 計│主要建│ │ │設定範│人暨所│
│ │ │ │ │房屋層數│公尺) │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圍 │有權範│
│ │ │ │ │ │ │ │及用途│ │ │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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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01019-│南海二街20│南埔段 │住家用、│一層39.03 │78.06 │ │ │平方公尺│ 全部 │陳生宏│
│ │000 │2巷20號 │0000-000│鋼筋混凝│二層39.03 │ │ │ │ │ │(全部)│
│ │ │ │8、2213 │土加強磚│ │ │ │ │ │ │ │
│ │ │ │-0015地 │造、2層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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