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小調字,108年度,338號
HLDV,108,司小調,338,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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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康志敏 


相 對 人 彭斯文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小調字第33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下午3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
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書 記 官  呂姿穎
  調 解 委員  蔡志通委員
  調 解 委員  鍾文欽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康志敏
  相對人    彭斯文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09
  年2月26日前一次給付完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台
  中銀行松山分行分行、戶名: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若逾期未給付者,相對人同意給
  付違約金參仟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康志敏
           相對人    彭斯文
 
           調解委員   鍾文欽
           調解委員   蔡志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呂姿穎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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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