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小調字,108年度,304號
HLDV,108,司小調,304,201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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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高胤宸 

相 對 人 許群雄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小調字第30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下午4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
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書 記 官  呂姿穎
  調 解 委員  方明塘委員
  調 解 委員  范姜杞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高胤宸
  相對人    許群雄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元,給付方式:共
  分4期給付,自108年12月5日起,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伍仟
  元,匯入指定之帳戶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上開給付如有一
  期未履行,尚未到期的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高胤宸
           相對人      許群雄
           調解委員     范姜杞委員
           調解委員     方明塘委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呂姿穎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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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