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425號
HLDV,108,司促,6425,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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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4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周明瑞 


債 務 人 戴依伶 

債 務 人 戴宏盛 

債 務 人 林梅嬌 

一、債務人戴依伶林梅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壹拾貳萬伍仟肆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
  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其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經查,債務人戴宏盛已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死亡,而無
  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
  ,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642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戴依伶、林│自民國108年 │至民國108年 │年息1.15%   │
│  │125409│梅嬌   │5月1日起  │10月2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0月3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戴依伶、林│自民國108年 │至民國108年 │年息0.115%  │
│  │125409│梅嬌   │6月2日起  │10月2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 │至民國108年 │年息0.215%  │
│  │   │     │10月30日起 │12月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12月2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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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