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79號聲 請 人 林雅萍 相 對 人 古富貴(古鳳嬌之繼承人)相 對 人 黃古春菊(古鳳嬌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古春梅(古鳳嬌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古春芬(古鳳嬌之繼承人)相 對 人 耿昌玲(古春花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古清雄(古榮金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古清山(古榮金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古蘭花(古榮金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古清德(古榮金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古志堅(古榮華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古志成(古榮華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古沛璇(古榮華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之拍賣抵押物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古榮華(古鳳嬌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古志堅(古榮華之繼承人)、古志成(古榮華之繼承人)、古沛璇(古榮華之繼承人)」。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訟訴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 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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