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以拘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花秩易字,108年度,10號
HLDM,108,花秩易,10,2019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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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花秩易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移送機關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

被 處罰人
即被移送人 黃○榕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簡○恩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處罰人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花
蓮簡易庭於民國108年8月27日以108年度花秩字第32 號裁處罰鍰
,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榕所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如易以拘留,以罰鍰總額與伍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伍日。
簡○恩所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如易以拘留,以罰鍰總額與伍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即被移送黃○榕簡○恩前 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業於民國108年9月27日確定,被 處罰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完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 第3項及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 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0 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 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同 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著有規定。
三、經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 108 年8月27日以108年度花秩字第32號裁定各裁處罰鍰新臺幣( 下同)8000元,該裁定書於108年9月27日確定,嗣花蓮縣警 察局花蓮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分別於同 年10月5日、7日送達被處罰人之地址,由被處罰人簡○恩之 外婆黃○梅、被處罰人黃○榕之父親黃○毅收受,詎被處罰 人經合法通知,未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 鍰等情,經有卷附上開裁定影本、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罰鍰易以居留聲請書、本院108 年10 月2日花院嶽刑己108花秩32字第011084號函、執行通知單、 送達證書等資料在卷可稽。又被處罰人於收受前開執行通知 單之日起10日內,並未在監在押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考,是被處罰人未於裁處確定之翌日 起10日內完納罰鍰甚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上開裁定所處罰鍰金額均為8000元,已逾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所定5日乘以900元之積即4500元,揆 諸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自均應以罰鍰總額500 0元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均應易以拘留5日。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黃夢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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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