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政益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8 年度執聲付
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政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政益前因森林法等案件,經臺灣臺 東地方法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7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又因傷害等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105 年7 月29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5 年10月28日裁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 年2 月,上開各罪接續執行,被告現在監獄執行中 ,於108 年10月25日獲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104 年11月27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於108 年10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110 年6 月25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 年4 月3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 80185436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 刑期中無誤。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効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