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諺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6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諺君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諺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 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 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 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 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 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 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 144 號及第679 號參照)。再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 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 第47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最 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又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 均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 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不得易 科罰金,其餘部分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上開各 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亦有刑事執行 意見狀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洵屬正當,應予 准許。
四、爰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
示之罪,均係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附表編號3 係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上開3 罪之犯罪類型、態樣、手法均同,彰顯此類 犯罪行為人受毒品成癮性之影響,本具有反覆發生之高度可 能,各罪間獨立性薄弱,重複非難程度甚高,且此類犯罪與 一般犯罪性質不同,理應側重適當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 等一切情狀,就各該判決所處之刑,定其如主文所示應執行 之刑。另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合併處罰,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 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邱韻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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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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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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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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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7 年8 月3 日 │ 108年3月6 日 │ 108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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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 花蓮地檢107 年度 │ 花蓮地檢108 年度 │ 花蓮地檢108 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 偵字第916 號 │ 毒偵字第482 號、 │ 毒偵字第482 號、 │
│ │ │ 偵字第1053號 │ 偵字第10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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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花高分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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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 │案 號│ 108 年度原上訴字 │ 108 年度原訴字 │ 108 年度原訴字 │
│事實審│ │ 第14號 │ 第61號 │ 第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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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8年4月26日 │ 108年9月12日 │ 108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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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花高分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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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 │案 號│ 108 年度原上訴字 │ 108 年度原訴字 │ 108 年度原訴字 │
│判 決│ │ 第14號 │ 第61號 │ 第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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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8年5月20日 │ 108年9月30日 │ 108年9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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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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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花蓮地檢 │ 花蓮地檢 │
│ 備 註 │ 花蓮地檢 │108年度執字第2557號 │108年度執字第2557號 │
│ │108年度執字第132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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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已定刑為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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