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成 立 筆 錄
聲 請 人 張尊輝
相 對 人 石晉威
上列當事人間就108年度原易字第163號案件移附108 年度司原附
民移調字第18號調解(108年度原附民字第89 號),於中華民國
108年11月14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邱韻如
書 記 官 游意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張尊輝
相 對 人 石晉威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石晉威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整,給
付方式:共分十期,每期壹萬元,於每月5 日前給付,第一
期自民國(下同)108 年12月5 日起算至全數清償為止,並
均各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張尊輝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前開款項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並撤回對相對人石晉威之刑事告訴(
庭呈撤回告訴狀)。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張尊輝
相對人 石晉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游意婷
法 官 邱韻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