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56號
TTDA,108,簡,56,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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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56號
原   告 俞家豪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代 表 人 蔡景裕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
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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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