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56號
原 告 俞家豪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代 表 人 蔡景裕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
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