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70號
TTDV,108,補,470,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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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0號
再審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再審被告  陳明惠(陳陸玉秀之繼承人)

      張玉青(陳明義之繼承人)


      陳逸君(陳明義之繼承人)

      陳逸函(陳明義之繼承人)

      陳逸凡(陳明義之繼承人)

      陳明福(陳陸玉秀之繼承人)

      陳悠然(陳陸玉秀之繼承人)


      陳美華(陳陸玉秀之繼承人)

      林陸梅花(陸汀琪即陸花妹之繼承人)

      潘三雄(陸秀蘭之繼承人)

      潘國經(陸秀蘭之繼承人)

      潘國龍(陸秀蘭之繼承人)

      潘秀珍(陸秀蘭之繼承人)

      潘淑嫆(陸秀蘭之繼承人)

      潘淑芬(陸秀蘭之繼承人)


      陸秋美(陸汀琪即陸花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
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但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
續行,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
意變更(最高法院41 年台上字第30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23號事件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準,該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既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23,365元,揆諸上開說明,應徵再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再審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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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