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56號
TTDV,108,補,456,201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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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王月華即見晴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律師
被   告 立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守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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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