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嚴長壽(即均一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均一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均一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四條及第二十條第二項條文准予變更補充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均一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 茲因應學校改制型態為實驗教育學校及原監察人資格過於陝 隘,致無法延攬專業又熱心教育事業之人,該財團法人董事 會乃於108年9月6日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第4條及第20條, 並報經教育部函准予核備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 定,聲請裁准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之修正變更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補充均一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 第 4條將「均一學校財團法人臺東縣均一高級中等學校」等 文字,變更為「均一學校財團法人臺東縣均一國際教育實驗 高級中等學校」及將第20條第2項第5款修正為「曾任公民營 企業或財團法人機構之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職務合計三年以 上者」,並增列同條項第 7款「熱心教育並具教育、法律、 會計或管理專業之人士且經本法人認定足堪勝任監察人職務 者」(均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 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主管機關 即教育部管許可同意備查在案,此業據聲請人所提出該法人 第四屆第 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均一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 、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含董事監察人名冊)及 教育部108年10月8日臺教授國字第1080114442號函等件影本 (見本院卷第 3頁至11頁)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變更,與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及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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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一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內容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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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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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第一章總則│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
│第四條 │「均一學校財團法人臺東縣均│第四條 │均一學校財團法人臺東縣均一│
│ │一國際教育實驗高級中等學校│ │高級中等學校,住址為台東市│
│ │」,住址為台東市中興路二段│ │中興路二段366巷36號。 │
│ │366巷3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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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法人置監察人一人,任期四│第三章 │本法人置監察人一人,任期四│
│監察人 │年。 │監察人 │年。 │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為本│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為本│
│ │法人監察人之候選人: │ │法人監察人之候選人: │
│ │一、曾任國中以上學校總務、│ │一、曾任國中以上學校總務、│
│ │ 會計單位主管合計三年以│ │ 會計單位主管合計三年以│
│ │ 上,成績優良者。 │ │ 上,成績優良者。 │
│ │二、執行會計師或律師業務三│ │二、執行會計師或律師業務三│
│ │ 年以上。 │ │ 年以上。 │
│ │三、曾任政府機關或機構主計│ │三、曾任政府機關或機構主計│
│ │ 、會計、審計職務合計三│ │ 、會計、審計職務合計三│
│ │ 年以上。 │ │ 年以上。 │
│ │四、曾於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 │四、曾於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
│ │ 擔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 │ 擔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
│ │ 講授財務金融、會計、審│ │ 講授財務金融、會計、審│
│ │ 計、經濟、法律或相關課│ │ 計、經濟、法律或相關課│
│ │ 程合計三年以上。 │ │ 程合計三年以上。 │
│ │五、曾任公民營企業或財團法│ │五、曾任金融證券期貨等相關│
│ │ 人機構之經理或相當職位│ │ 機構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
│ │ 以上職務合計三年以上者│ │ 職務合計三年以上者。 │
│ │ 。 │ │六、曾任公私立學校校長、學│
│ │六、曾任公私立學校校長、學│ │ 校或學校法人董事長、董│
│ │ 校或學校法人董事長、董│ │ 事或監察人,具有三年以│
│ │ 事或監察人,具有三年以│ │ 上辦學經驗、且瞭解私立│
│ │ 上辦學經驗、且瞭解私立│ │ 學校運作者。 │
│ │ 學校運作者。 │ │ │
│ │七、熱心教育並具教育、法律│ │ │
│ │ 、會計或管理專業之人士│ │ │
│ │ 且經本法人認定足堪勝任│ │ │
│ │ 監察人職務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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