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8年度,218號
TTDV,108,繼,218,2019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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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邱武雄
      邱鳳梅
      邱薐甄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邱振武之兄弟姐妹,為法 定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4月24日死亡,聲請人自願 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 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 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 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及第6項亦分別定有 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 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 合。
三、聲請人邱武雄邱鳳梅邱薐甄分別為被繼承人邱振武之胞 弟及胞妹,為被繼承人之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有繼承系統 表、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憑。經查,第一順位繼 承人邱妡媛、邱翊欣、邱瑞恩徐瑞鴻聲明拋棄繼承,前經 本院分別以108年度繼字第192、199、21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 案。依首揭說明,被繼承人之遺產即應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繼 承,聲請人等尚非本件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無拋棄繼承可 言。是聲請人邱武雄邱鳳梅邱薐甄聲明拋棄繼承,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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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