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8年度,99號
TTDV,108,家聲,99,2019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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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邱瀚霆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七年度繼字第一五三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 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繼字第153號拋棄繼承 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被繼承人黃興貴之債權人,聲請人欲 瞭解其遺產繼承情形,為此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黃興貴之債權人乙節,業據其提出本 院97年11月23日97年度執字第11741號債權憑證及黃興貴除 戶戶籍謄本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事件卷宗核 閱屬實,足認聲請人已釋明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揆諸首揭 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 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 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 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 內文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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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