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8年度,104號
TTDV,108,家聲,104,201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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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七年度繼字第一四九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 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 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范祥煜之債權人,因被繼 承人亡故,聲請人欲瞭解遺產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范祥煜之債權人乙節,業據 其提出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021號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紀 錄表、107年8月1日東院義家圓107年度繼字第149號公示催 告公告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7年度繼字第149號陳 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查閱無訛,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 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 一併聲請抄錄或影印上開卷內文書,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 之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 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自得於繳納費用後, 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附此敘明 。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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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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