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01號
TTDV,108,司聲,101,2019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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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卓昱峰(即溫秀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委 任,將剩餘財產返還予受益人溫秀蓮,因先前寄送信函通知 溫秀蓮、相對人均遭郵局通知招領逾期,因前案亞洲信託資股份有限公司已對相對人聲請公示送達,故聲請准為公示 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住所不明,無法送達通知,業據其 提出經郵局退回之信封影本等為證,本院並曾函請臺東縣警 察局臺東分局查明相對人有無實際居住於戶籍地址,該局函 覆之查訪內容記載:卓昱峰未居住該址,該址現無人居住、 大門深鎖,此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108年9月18日信警偵 字第1080025895號函附卷可稽。由上所述可推知相對人並未 實際居住於該戶籍地,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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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