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536號
TTDV,108,司促,4536,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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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3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潘秀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貳佰陸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
    有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
    函核准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
    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
    (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名稱;另95年8月4日受台北
    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
    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
    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永豐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
    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
    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
    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275,265元整,
    其中已到期本金75,865元整(已到期之本金75,865元與
    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08年10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
    利息198,370元、違約金雜費計1,030元、分期手續費未
    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
    命令,俾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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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