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07號債 權 人 沈昌彥 債 務 人 賴志巖(即賴國基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賴惠美(即賴國基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賴勇嘉(即賴國基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賴涵雲(即賴國基之代位繼承人)債 務 人 賴俊彥(即賴國基之代位繼承人)債 務 人 賴夢涵(即賴國基之代位繼承人)債 務 人 賴惠珠(即賴國基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賴惠英(即賴國基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賴惠香(即賴國基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賴惠玲(即賴國基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黃子耘即黃春英一、債務人賴志巖、賴惠美、賴勇嘉、賴涵雲、賴俊彥、賴夢涵 、賴惠珠、賴惠英、賴惠香、賴惠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國 基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子耘即黃春英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國基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子耘 即黃春英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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