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448號
TTDV,108,司促,4448,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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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江逸涵 

債 務 人 江勝明 

債 務 人 王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陸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逸涵前於民國101年至103年間,邀同債務人江
    勝明王玉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66,735元整,借款期限及
    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
    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江逸涵自民國108年
    7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8,363元及自
    民國108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
    自民國108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
    蒙繳納,債務人江勝明王玉蘭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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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