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36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賴又榛即李孟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
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孟宸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22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570,000元整,約定期限72期並於民國113年5
月22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7年8月22日
止以年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7年8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6.8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
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8年8月22日(最後一次繳款
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466,998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
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
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