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362號
TTDV,108,司促,4362,2019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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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36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賴又榛即李孟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
  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孟宸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22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570,000元整,約定期限72期並於民國113年5
    月22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7年8月22日
    止以年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7年8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6.8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
    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8年8月22日(最後一次繳款
    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466,998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
    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
    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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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