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284號
TTDV,108,司促,4284,201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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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84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聖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邱進明 
代 理 人 嚴凱莉 
債 務 人 高志強 



債 務 人 陳建國 


債 務 人 陳榮華 

債 務 人 楊千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玖仟貳佰貳
  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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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 │1,129,020元    │108年10月25日起至  │10.8%    │108年10月25日起至  │按週年利率3.24%計收違約金。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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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