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2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吳國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捌佰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吳國賓於民國83年5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4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11月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1498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6650元。(2)債務人吳國賓於民國
88年5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
年11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986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
9300元。(3)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
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
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
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
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
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
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
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
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
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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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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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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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5,280元 │95年11月8日起至 │20% │無 │無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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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75,779元 │95年11月3日起至 │20% │無 │無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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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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