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124號
TTDV,108,司促,4124,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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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2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吳國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捌佰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吳國賓於民國83年5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4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11月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1498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6650元。(2)債務人吳國賓於民國
  88年5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
  年11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986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
  9300元。(3)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
  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
  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
  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
  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
  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
  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
  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
  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
  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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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135,280元     │95年11月8日起至   │20%     │無         │無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
│3 │175,779元     │95年11月3日起至   │20%     │無         │無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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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