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6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張志雲(即余景妹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志偉(即余景妹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志華(即余景妹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志國(即余景妹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志雲、張志偉、張志華、張志國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零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
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順賜發支付命令,惟查張順賜業已於民國100年1月19日死
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法律規
定,債權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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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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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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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093元 │95年1月12日起至 │12.75% │95年2月13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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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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