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065號
TTDV,108,司促,4065,201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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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6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張志雲(即余景妹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志偉(即余景妹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志華(即余景妹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志國(即余景妹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志雲、張志偉、張志華張志國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零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
  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順賜發支付命令,惟查張順賜業已於民國100年1月19日死
  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法律規
  定,債權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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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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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093元     │95年1月12日起至   │12.75%   │95年2月13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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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