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45號
TTDM,108,附民,45,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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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余紅萱


被   告 潘俊銘

      盧昭君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3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潘俊銘與被告盧昭君分別為訴外人潘雲龍( 於民國107年1月1日死亡)之長子與次媳,原告自93年起即 與潘雲龍同居。被告均明知原告未同意授權代為出售其國票 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證券)帳戶中股票,亦無 意將其名下之股票出售所得新臺幣(下同)112萬3,168元及 第一商業銀行臺東分行(下稱一銀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一銀帳戶)中存款10萬2,862元贈與被告及 潘雲龍之其他繼承人,竟為避免自身及其他繼承人須支付喪 葬費與醫療費用等債務,由被告潘俊銘於106年11月11日某 時許,藉前往潘雲龍位於臺東縣○○市○○街00巷0號之住 處,拿取潘雲龍存摺、印鑑之機會,以支付醫藥費為由,於 原告知情下一併取得放置於同處之原告存摺、印鑑,原告不 以為意,經被告潘俊銘轉交被告盧昭君後,由被告盧昭君於 107年1月3日上午9時許至下午2時許間,接續擅自持原告印 鑑盜印於36份國票證券賣出交易委託書上,冒為原告同意出 售如附表所示股票之意思表示,並持之向不知情之訴外人國 票證券營業員湯曉楓行使,致湯曉楓陷於錯誤,依被告盧昭 君指示將如附表所示股票全數拋售一空,出售股票所得款項 存入原告一銀帳戶後,被告盧昭君又於107年1月5日某時許 接續盜印原告印鑑於一銀臺東分行之匯款單上,冒為原告同 意匯款之意思表示,持向不知情之訴外人一銀臺東分行員工 許惠玲行使之,致許惠玲陷於錯誤辦理轉帳手續,轉匯原告 一銀帳戶內款項122萬6,000元至被告盧昭君申請設立之元大 商業銀行大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



共同以此故意不法侵權行為詐得122萬6,000元,致原告受有 122萬6,000元、轉匯手續費30元及總損益68萬829元之損害 ,共計190萬6,859元,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 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190萬6,85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附帶民事訴 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34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 附,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須繳納裁判費,且於本件 訴訟程序中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自無庸另為訴訟費用負 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
┌──┬──────┬───────┐
│編號│股票名稱 │出售所得金額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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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魯閣 │4萬1,8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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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麗正 │9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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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麗正 │2萬9,968元 │
├──┼──────┼───────┤
│4 │茂矽 │3,633元 │
├──┼──────┼───────┤
│5 │友達 │1,971元 │




├──┼──────┼───────┤
│6 │晶電 │2萬2,5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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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晶電 │9萬2,390元 │
├──┼──────┼───────┤
│8 │國揚 │1,617元 │
├──┼──────┼───────┤
│9 │國揚 │1萬7,4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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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工 │2,0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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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東森 │11萬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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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開發金 │5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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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開發金 │1萬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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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台新金 │7,9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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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新光金 │3,4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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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新光金 │26萬1,33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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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信金 │2,1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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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信金 │2萬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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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聯陽 │2萬6,7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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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全台 │3萬9,6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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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和鑫 │3,3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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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和鑫 │7萬2,0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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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及成 │2,3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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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亞帝歐 │3,4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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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亞帝歐 │2萬7,976元 │




├──┼──────┼───────┤
│26 │達能 │4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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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濟生 │4,43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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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濟生 │4萬8,4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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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台原藥 │3,264元 │
├──┼──────┼───────┤
│30 │牧東 │3萬4,945元 │
├──┼──────┼───────┤
│31 │牧東 │1萬7,473元 │
├──┼──────┼───────┤
│32 │普誠 │2萬5,1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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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臺龍 │4,942元 │
├──┼──────┼───────┤
│34 │沛波 │2萬5,0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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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聚和 │4萬1,815元 │
├──┼──────┼───────┤
│36 │奧斯特 │11萬1,2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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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