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31號
TTDM,108,訴,131,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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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大衛




上列被告因違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 規定,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吳俐臻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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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