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89號
TNDA,108,簡,89,2019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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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89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代 表 人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古旻弘
      陳文亭
被   告 朱巽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巽彥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 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 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 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起訴狀未檢附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且 未據繳納裁判費2,000元,經本院於108年10月9日裁定命原 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又原告起訴狀所載之可收受訴訟文 書之送達址為高雄林園郵政90212號信箱,有原告起訴狀可 稽。本院依原告填具之送達地址郵寄,於108年10月15日由 原告內部人員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是原 告應自送達後翌日起10日內,依本院裁定所述繳納裁判費及 提出原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又原告機關位於高雄市林 園區,本院設於臺南市安平區,依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 期間標準之規定,應加計在途期間4日,其補正期間應至108 年10月29日(星期二)屆滿。原告迄今仍未補正,顯已逾期 ,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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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