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95號
TCDM,89,訴,95,20000505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郭林勇
右列被告
 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戊○○共同連續行使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申辦東信電訊行動電話,並在申請書上用戶簽認欄內偽造上開黃奕鋒谷三木沈信儀、張志成、丙○○、己○○、甲○○、丁○○、壬○○、辛○○、癸○○、杜京渝、商琳江雅琪蕭惠文、乙○○、庚○○、林明昌周志勇、黃俊榮、黃玉明、白金玄等人之印文、署押,並扣得葉建龍印章、朱昭民誠泰銀行存摺、許賽金台新銀行空白支票一本、龍昇明富邦商業銀行空白支票三本、林明昌郵政儲金簿一本、金融卡一枚、周志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摺一本、金融卡一枚、黃俊榮聯邦銀行存摺一本、金融卡一枚、黃玉明、白金玄玉山銀行存摺各一本、白金玄玉山銀行金融卡一枚、己○○華南銀行存摺一本、東信電訊行動電話用戶識別卡廿二枚、黃奕鋒宏遠電訊任我行巡呼網申請書一份、0000000000、谷三木臺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申請書一份、0000000000號、沈信儀中華國際傳呼公司客戶資料表一份、0000000000號、張志成聯華電信ALPHA CALL申請書一份、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東信電訊申請書一份、0000000000號呼叫器、行動電話、空白身分證一疊、不知名二吋照片一疊、橡皮章八盒、葉建龍印章一枚均沒收;又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徒刑貳年。申辦東信電訊行動電話,並在申請書上用戶簽認欄內偽造上開黃奕鋒谷三木沈信儀、張志成、丙○○、己○○、甲○○、丁○○、壬○○、辛○○、癸○○、杜京渝、商琳江雅琪蕭惠文、乙○○、庚○○、林明昌周志勇、黃俊榮、黃玉明、白金玄等人之印文、署押,並扣得葉建龍印章、朱昭民誠泰銀行存摺、許賽金台新銀行空白支票一本、龍昇明富邦商業銀行空白支票三本、林明昌郵政儲金簿一本、金融卡一枚、周志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摺一本、金融卡一枚、黃俊榮聯邦銀行存摺一本、金融卡一枚、黃玉明、白金玄玉山銀行存摺各一本、白金玄玉山銀行金融卡一枚、己○○華南銀行存摺一本、東信電訊行動電話用戶識別卡廿二枚、黃奕鋒宏遠電訊任我行巡呼網申請書一份、0000000000、谷三木臺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申請書一份、0000000000號、沈信儀中華國際傳呼公司客戶資料表一份、0000000000號、張志成聯華電信ALPHA CALL申請書一份、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東信電訊申請書一份、0000000000號呼叫器、行動電話、空白身分證一疊、不知名二吋照片一疊、橡皮章八盒、葉建龍印章一枚均沒收。
事 實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 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 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 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 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