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297號
TNDV,108,除,297,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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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黃宗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5月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8年5月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8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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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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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高靜良│聯邦商業銀行富強分│108年3月31日│ 210,000元│000000000 │
│ │ │行 │ │ │ │
├──┼───┼─────────┼──────┼─────┼─────┤
│002 │高靜良│聯邦商業銀行富強分│108年3月31日│ 209,630元│000000000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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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