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徐丞甫
原 告 徐國能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陳怡榮律師
複 代理 人 戴延年
被 告 林秀芬
訴訟代理人 陳中為律師
複 代理 人 古富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