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反訴原告 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飛龍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班鈉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77條之2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1,017萬元,其中請求給付返還價金882萬元、給付違約金60萬
元、違約罰款為75萬元,此有反訴起訴狀可憑(見本院卷第307
-310頁)。依上開規定,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返還價金為
準,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88,3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反訴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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