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36號
原 告 林韋廷
被 告 陳維如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維如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萬元,應繳裁
判費31,1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0,695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