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836號
TNDV,108,訴,1836,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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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36號
原   告 林韋廷 


被   告 陳維如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維如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萬元,應繳裁
  判費31,1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0,695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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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