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02號
原 告 陳宜瑾
被 告 趙子雄
林朝全
蘇素玄
莊尼
柯鴻文
潘文化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8 年10月2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8 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及大灣派 出所108 年10月司法文書寄存登記簿影本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 各1 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