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530號
TNDV,108,訴,1530,20191128,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豐政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董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0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0,625 元〔計算式:(
5.5 +250 +17)(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土地之面積)×5,
250 (土地之公告現值)=1,430,625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
,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