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5號
原 告 陳鈺淇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
被 告 陳南杰
陳錦源
陳美里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金里
被 告 陳南堯
劉木原
劉峻帆
劉文玲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劉珊如
陳寳淑
陳慧芳
陳江愛輝
陳正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如
原告係就公同共有土地以公同共有人地位起訴,則因原告對系爭
土地僅有潛在之應有部分,其所有權於分割前係及於公同共有物
之全部(民法第827條第3項參照),則除去妨害之利益應非僅為
自己利益而為請求,其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共有物全部價額為
計算之基準,非依潛在應有部分或公同共有人人數比例計算(最
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22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71
3號、102年度重家上字第34號等民事裁定同此見解)。查:
(一)系爭溪頂段17、18、19、1055、1056、1091、1094、1111
、1112、1112-1、1112-2、1112-3地號,及系爭安東段13
55地號等13筆土地(即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5、8、9、12至
17)部分:
依卷附此13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之記載,原告所
有權均登記為應有部分42分之1(南司調字卷第23-29、32
、33、36-40頁)。原告係按其應有部分有其所有權,則
除去妨害之利益應以其應有部分計算,揆諸前述,此13筆
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應為:【各該土地108年1月之
公告土地現值×各土地面積×原告之權利範圍】,並各計
算如附表編號1至5、8、9、12至17列之「核定價額」欄。
(二)就系爭溪頂段1059、1088、1106、1110地號等4筆土地(
即如附表所示編號6、7、10、11)部分:
依卷附此4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原告之權利範
圍均登記為公同共有全部(南司調字卷第30、31、34、35
頁參照)。揆諸前述,此4筆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應為:【各該土地108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各土地面積
】,並各計算如附表編號6、7、10、11列之「核定價額」
欄。
(三)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57,
46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
,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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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臺南市安南區 │108年1月每平方公│土 地 面 積 │土 地 價 額 │陳鈺淇權利範圍/ │核 定 價 額 │
│號│段別/地號土地 │尺土地公告現值 │ (平方公尺) │ (新臺幣元) │權利型態 │ (新臺幣元) │
│ │ │ (新臺幣元) │ │(元以下四捨 │ │(元以下四捨 │
│ │ │ │ │五入) │ │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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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溪頂段17地號 │41,000 │13.14 │538,740 │42分之1 │12,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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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段18地號 │41,000 │366.06 │15,008,460 │42分之1 │357,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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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段19地號 │41,000 │64.27 │2,635,070 │42分之1 │62,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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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同段1055地號│2,000 │258.72 │517,440 │42分之1 │12,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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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同段1056地號│2,000 │41.04 │82,080 │42分之1 │1,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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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同段1059地號│2,000 │3,343.10 │6,686,200 │全部/公同共有 │6,686,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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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同段1088地號│2,000 │1,427.00 │2,854,000 │全部/公同共有 │2,85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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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同段1091地號│2,000 │974.25 │1,948,500 │42分之1 │46,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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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同段1094地號│2,000 │86.36 │172,720 │42分之1 │4,112 │
├─┼───────┼────────┼──────┼──────┼────────┼──────┤
│10│ 同段1106地號│2,000 │287.02 │574,040 │全部/公同共有 │574,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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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同段1110地號│33,500 │114.11 │3,822,685 │全部/公同共有 │3,822,6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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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同段1111地號│33,500 │47.06 │1,576,510 │42分之1 │37,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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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同段1112地號│22,400 │404.61 │9,063,264 │42分之1 │215,7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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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同段1112-1地號│24,875 │719.14 │17,888,608 │42分之1 │425,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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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同段1112-2地號│24,019 │54.22 │1,302,310 │42分之1 │3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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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同段1112-3地號│26,585 │19.03 │505,913 │42分之1 │12,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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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安東段1355地號│2,100 │11.00 │23,100 │42分之1 │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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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核定價額 15,157,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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