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限制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75號
TNDV,108,補,875,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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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5號
原   告 陳鈺淇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
被   告 陳南杰 


      陳錦源 
      陳美里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金里 
被   告 陳南堯 
      劉木原 



      劉峻帆 
      劉文玲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劉珊如 

      陳寳淑 

      陳慧芳 

      陳江愛輝

      陳正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如
原告係就公同共有土地以公同共有人地位起訴,則因原告對系爭
土地僅有潛在之應有部分,其所有權於分割前係及於公同共有物
之全部(民法第827條第3項參照),則除去妨害之利益應非僅為
自己利益而為請求,其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共有物全部價額為
計算之基準,非依潛在應有部分或公同共有人人數比例計算(最
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22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71
3號、102年度重家上字第34號等民事裁定同此見解)。查:
(一)系爭溪頂段17、18、19、1055、1056、1091、1094、1111
   、1112、1112-1、1112-2、1112-3地號,及系爭安東段13
   55地號等13筆土地(即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5、8、9、12至
   17)部分:
   依卷附此13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之記載,原告所
   有權均登記為應有部分42分之1(南司調字卷第23-29、32
   、33、36-40頁)。原告係按其應有部分有其所有權,則
   除去妨害之利益應以其應有部分計算,揆諸前述,此13筆
   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應為:【各該土地108年1月之
   公告土地現值×各土地面積×原告之權利範圍】,並各計
   算如附表編號1至5、8、9、12至17列之「核定價額」欄。
(二)就系爭溪頂段1059、1088、1106、1110地號等4筆土地(
   即如附表所示編號6、7、10、11)部分:
   依卷附此4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原告之權利範
   圍均登記為公同共有全部(南司調字卷第30、31、34、35
   頁參照)。揆諸前述,此4筆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應為:【各該土地108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各土地面積
   】,並各計算如附表編號6、7、10、11列之「核定價額」
   欄。
(三)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57,
   46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
   ,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
│編│臺南市安南區 │108年1月每平方公│土 地 面 積 │土 地 價 額 │陳鈺淇權利範圍/ │核 定 價 額 │
│號│段別/地號土地 │尺土地公告現值 │ (平方公尺) │ (新臺幣元) │權利型態    │ (新臺幣元) │
│ │       │  (新臺幣元)  │      │(元以下四捨 │        │(元以下四捨 │
│ │       │        │      │五入)    │        │五入)    │
├─┼───────┼────────┼──────┼──────┼────────┼──────┤
│ 1│溪頂段17地號 │41,000     │13.14    │538,740   │42分之1     │12,827   │
├─┼───────┼────────┼──────┼──────┼────────┼──────┤
│ 2│ 同段18地號 │41,000     │366.06   │15,008,460 │42分之1     │357,344   │
├─┼───────┼────────┼──────┼──────┼────────┼──────┤
│ 3│ 同段19地號 │41,000     │64.27    │2,635,070  │42分之1     │62,740   │
├─┼───────┼────────┼──────┼──────┼────────┼──────┤
│ 4│ 同段1055地號│2,000      │258.72   │517,440   │42分之1     │12,320   │
├─┼───────┼────────┼──────┼──────┼────────┼──────┤
│ 5│ 同段1056地號│2,000      │41.04    │82,080   │42分之1     │1,954    │
├─┼───────┼────────┼──────┼──────┼────────┼──────┤
│ 6│ 同段1059地號│2,000      │3,343.10  │6,686,200  │全部/公同共有  │6,686,200  │
├─┼───────┼────────┼──────┼──────┼────────┼──────┤
│ 7│ 同段1088地號│2,000      │1,427.00  │2,854,000  │全部/公同共有  │2,854,000  │
├─┼───────┼────────┼──────┼──────┼────────┼──────┤
│ 8│ 同段1091地號│2,000      │974.25   │1,948,500  │42分之1     │46,393   │
├─┼───────┼────────┼──────┼──────┼────────┼──────┤
│ 9│ 同段1094地號│2,000      │86.36    │172,720   │42分之1     │4,112    │
├─┼───────┼────────┼──────┼──────┼────────┼──────┤
│10│ 同段1106地號│2,000      │287.02   │574,040   │全部/公同共有  │574,040   │
├─┼───────┼────────┼──────┼──────┼────────┼──────┤
│11│ 同段1110地號│33,500     │114.11   │3,822,685  │全部/公同共有  │3,822,685  │
├─┼───────┼────────┼──────┼──────┼────────┼──────┤
│12│ 同段1111地號│33,500     │47.06    │1,576,510  │42分之1     │37,536   │
├─┼───────┼────────┼──────┼──────┼────────┼──────┤
│13│ 同段1112地號│22,400     │404.61   │9,063,264  │42分之1     │215,792   │
├─┼───────┼────────┼──────┼──────┼────────┼──────┤
│14│同段1112-1地號│24,875     │719.14   │17,888,608 │42分之1     │425,919   │
├─┼───────┼────────┼──────┼──────┼────────┼──────┤
│15│同段1112-2地號│24,019     │54.22    │1,302,310  │42分之1     │31,007   │
├─┼───────┼────────┼──────┼──────┼────────┼──────┤
│16│同段1112-3地號│26,585     │19.03    │505,913   │42分之1     │12,046   │
├─┼───────┼────────┼──────┼──────┼────────┼──────┤
│17│安東段1355地號│2,100      │11.00    │23,100   │42分之1     │550     │
├─┴───────┴────────┴──────┴──────┴────────┴──────┤
│                                  總核定價額   15,157,4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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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