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66號
原 告 林三永
原 告 葛俊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原告林三水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1,9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8,810元;㈡原告葛俊南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1,32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