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66號
TNDV,108,補,866,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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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66號
原   告 林三永 

原   告 葛俊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原告林三水
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1,9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8,810元;㈡原告葛俊南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1,32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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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