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5號
原 告 郭承桂
郭哲宇
郭沁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綜合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