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45號
TNDV,108,補,845,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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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5號
原   告 郭承桂 
      郭哲宇 
      郭沁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綜合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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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