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4號
原 告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裕
被 告 群甡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汪裕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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