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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44號
TNDV,108,補,844,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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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4號
原   告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裕 


被   告 群甡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汪裕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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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