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 告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台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777,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12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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