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19號
TNDV,108,補,819,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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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19號
原   告 蘇士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蘇美惠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
2,262元【計算式:6,400元/平方公尺(108年1月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2,040.83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1/5=2,612,262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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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