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402號
TNDV,108,消債更,402,201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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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正誠 

代 理 人 郭家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自陳其自108年7月份起迄今任職於鉅財企業有限公 司、自108年8月份起迄今任職於永世誠鋁業有限公司,請 債務人補提「鉅財企業有限公司」、「永世誠鋁業有限公 司」名義出具之每月薪資證明。
(二)請債務人補正債權人清冊上之債權總金額為若干?(三)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之親屬楊采瑜楊財仁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另請債務人釋明楊采瑜是否已年滿 20歲?如是,楊采瑜是否仍在就學中而有受債務人扶養之 必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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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