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386號
TNDV,108,消債更,386,2019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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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86號
聲請人 吳鋕銘
        
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㈠應說明有無積欠保證債務?如有,應詳載債權人名稱、主債 務人姓名、債權金額,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 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正本 」。
㈡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 形,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 ?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 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㈢應說明「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 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 書函等)。
㈣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若有,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 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 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目前如無工作,是 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並提出證明文 件。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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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