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陳重秋
代 理 人 吳健安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 封面、自106年11月起迄108年10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 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 紅色聯單正本。
2、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6年11月起至108年10月 止)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 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3、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漏未記載,請聲請人說 明:
(1)是否有土地、房屋、期貨、投資型基金、車輛、股票或 保險等財產。
(2)自聲請日前5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如有,請說明從事 營業活動之名稱、起訖日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4、請聲請人說明自106年11月起至108年10月止之收入總額,並
說明收入來源。
5、說明聲請人、陳亞昕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 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 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 書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