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怡倫
代 理 人 吳復興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 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 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二、聲請人最近五年內是否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若有,請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三、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 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 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四、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 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
五、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年金 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種類、期 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請據實填載聲請人每月實際必要支出為何?並請陳報修正後
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到院供參。
七、聲請人自陳現每月收入約為3萬元,請說明受雇於何人?僱 主(或發放薪資之人等)聯絡方式(含電話及地址)?提出至 少最近三個月之相關薪資證明(例如薪資袋、薪水條等), 以供認定聲請人上開之主張。
八、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