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75號
聲請人 余文山
代理人 陳寶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目前是否仍任職台南府城客運 公司?如是,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 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 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收入切結書 )。目前如無工作,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 收益),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