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224號
TNDV,108,消債更,224,2019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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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品臻即陳雅惠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更生程序 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 用,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又如逾期未預納,則 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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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